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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債務人
蕭淑媛
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讓渡喬福企業社之契約,並說明轉讓經營權是否有獲得價
  金?若有,請說明價金為何?若無,亦請說明何以無償轉讓?
  或請提出掛名登記之相關佐證。
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⒊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請說明與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之關係為何?
⒍請說明何以有來自東森得易之存款紀錄?
⒎請說明有無投保台灣人壽?
⒏自103年8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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