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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9號

聲請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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