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5號
- 聲請人
- 德順印刷裝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禹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即其名下機器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