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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德順印刷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即其名下機器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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