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簡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周賢榮
- 被上訴人
- 蕭唯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1 年度士簡字第9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第444 條可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業經本院於105 年3 月4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前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收狀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1至34頁)在卷可按,堪認本件上訴並非合法,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