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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政佑陳月雯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周賢榮
被上訴人
蕭唯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1 年度士簡字第9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第444 條可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業經本院於105 年3 月4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前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收狀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1至34頁)在卷可按,堪認本件上訴並非合法,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4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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