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廣廣香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育菡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被上訴人
-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樹松
- 訴訟代理人
- 鍾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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