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馬傲霜
- 當事人劉志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劉志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麗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謝穎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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