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
- 原告
- 泰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肆佰伍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