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 原告
- 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柒拾捌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叁角陸分,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叁元【計算式:美金789,208.36元×31.867(即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25,149,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