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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黃欣怡

  • 原告
    魏偉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魏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卉、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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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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