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7號
- 原告
- 莊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被告
- 莊賢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霖公司)股票350,000 股,而成霖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05 年9月20日之收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6.5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75,000 元(計算式:16.5元×350,000 股=5,775,000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