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7號

交付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告
莊惠玲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被告
莊賢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霖公司)股票350,000 股,而成霖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05 年9月20日之收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6.5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75,000 元(計算式:16.5元×350,000 股=5,775,000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