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62號
- 原告
-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賀
- 原告
-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菊
- 原告
-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凡翔
- 原告
-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釗
- 原告
- 林昜里
- 原告
-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建鋒
- 原告
-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