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告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告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告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告
林昜里
原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震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