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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補字第一四一七號

代位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補字第一四一七號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秋弘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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