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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告
黃美珠
原告
陳德旺
原告
陳福春
原告
陳亮廷
原告
陳智子
原告
陳月梅
原告
張玉麟
原告
張玉麒
原告
藍孝雨
被告
長興婚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紅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被告
黃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納者及裁判費數額」欄所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下同〉,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 │ 系爭土地 │權利│ 面積 │1 年租金15倍之金額 │ 土地價額 │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者││││範圍│(㎡)││││及裁判費│││││││││數額││││││││││├───┼──────┼──┼───┼──────────┼──────┼──────┼────┤│黃美珠│臺北市內湖區│全部│688.09│2,481萬8,434元│9,702萬690元│24,818,434元│黃美珠 │││文德段5小段 │││(7,949 ×688.09×0.│688.09×141,││230,416 │││371地號土地 │││3025 ×15=24,818,434│000 =97,020││元││││││ ) │,690│││├───┼──────┼──┼───┼──────────┼──────┼──────┼────┤│陳德旺│臺北市內湖區│全部│439.6 │1,585萬5,751元│6,198萬3,600│15,855,751元│陳德旺 │││文德段5小段 │││(7,949 ×439.6 ×0.│元││151,568 │││377地號土地 │││3025 ×15=15,855,751│439.6 ×141,││元││││││)│000 =61,983│││││││││,600│││├───┼──────┼──┼───┼──────────┼──────┼──────┼────┤│陳福春│臺北市內湖區│全部│440.63│1,589萬2,902元│6,212萬8,830│15,892,902元│陳福春 │││文德段5小段 │││(7,949 ×440.63×0.│元││151,920 │││378地號土地 │││3025 ×15=15,892,902│440.63×141,││元││││││ ) │000 =62,128│││││││││,830│││├───┼──────┼──┼───┼──────────┼──────┼──────┼────┤│陳亮廷│臺北市內湖區│1/2 │441.13│1,591萬0,936元│6,219萬9,330│15,910,936元│陳亮廷 │││文德段5小段 │││(7,949×441.13×0. │元││陳智子 │││379地號土地 │││3025×15=15,910,936 │441.13×141,││陳月梅 ││││││)│000 =62,199││152,096 │├───┤├──┤││,330││元││陳智子││1/4 ││││││├───┤├──┤││││││陳月梅││1/4 ││││││├───┼──────┼──┼───┼──────────┼──────┼──────┼────┤│張玉麟│臺北市內湖區│3/8 │877.85│3,166萬2,810元│12,377萬6,85│31,662,810元│張玉麟 │││文德段5小段 │││(7,949 ×877.85×0.│0元 ││張玉麒 │││381地號土地 │││3025×15=31,662,810 │877.85×141,││藍孝雨 ││││││)│000 =123,77││290,696 │├───┤├──┤││6,850 ││元││張玉麒││3/8 ││││││├───┤├──┤││││││藍孝雨││2/8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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