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黃美珠
- 原告
- 陳德旺
- 原告
- 陳福春
- 原告
- 陳亮廷
- 原告
- 陳智子
- 原告
- 陳月梅
- 原告
- 張玉麟
- 原告
- 張玉麒
- 原告
- 藍孝雨
- 被告
- 長興婚禮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翠紅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誠律師
- 被告
- 黃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納者及裁判費數額」欄所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下同〉,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 │ 系爭土地 │權利│ 面積 │1 年租金15倍之金額 │ 土地價額 │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者││││範圍│(㎡)││││及裁判費│││││││││數額││││││││││├───┼──────┼──┼───┼──────────┼──────┼──────┼────┤│黃美珠│臺北市內湖區│全部│688.09│2,481萬8,434元│9,702萬690元│24,818,434元│黃美珠 │││文德段5小段 │││(7,949 ×688.09×0.│688.09×141,││230,416 │││371地號土地 │││3025 ×15=24,818,434│000 =97,020││元││││││ ) │,690│││├───┼──────┼──┼───┼──────────┼──────┼──────┼────┤│陳德旺│臺北市內湖區│全部│439.6 │1,585萬5,751元│6,198萬3,600│15,855,751元│陳德旺 │││文德段5小段 │││(7,949 ×439.6 ×0.│元││151,568 │││377地號土地 │││3025 ×15=15,855,751│439.6 ×141,││元││││││)│000 =61,983│││││││││,600│││├───┼──────┼──┼───┼──────────┼──────┼──────┼────┤│陳福春│臺北市內湖區│全部│440.63│1,589萬2,902元│6,212萬8,830│15,892,902元│陳福春 │││文德段5小段 │││(7,949 ×440.63×0.│元││151,920 │││378地號土地 │││3025 ×15=15,892,902│440.63×141,││元││││││ ) │000 =62,128│││││││││,830│││├───┼──────┼──┼───┼──────────┼──────┼──────┼────┤│陳亮廷│臺北市內湖區│1/2 │441.13│1,591萬0,936元│6,219萬9,330│15,910,936元│陳亮廷 │││文德段5小段 │││(7,949×441.13×0. │元││陳智子 │││379地號土地 │││3025×15=15,910,936 │441.13×141,││陳月梅 ││││││)│000 =62,199││152,096 │├───┤├──┤││,330││元││陳智子││1/4 ││││││├───┤├──┤││││││陳月梅││1/4 ││││││├───┼──────┼──┼───┼──────────┼──────┼──────┼────┤│張玉麟│臺北市內湖區│3/8 │877.85│3,166萬2,810元│12,377萬6,85│31,662,810元│張玉麟 │││文德段5小段 │││(7,949 ×877.85×0.│0元 ││張玉麒 │││381地號土地 │││3025×15=31,662,810 │877.85×141,││藍孝雨 ││││││)│000 =123,77││290,696 │├───┤├──┤││6,850 ││元││張玉麒││3/8 ││││││├───┤├──┤││││││藍孝雨││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