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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告
聯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表明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756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09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07 萬8,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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