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湘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