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9號
- 原告
- 大進滿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棍棋
- 訴訟代理人
- 梅文欣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03 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57749 號就原告所有SMART 汽車兩臺(下稱系爭車輛)之執行事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價值計算,而依據上開執行程序系爭車輛之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