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曾令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啟隆、阮小平、鄒凱雯、黃辰宇、白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啟隆、阮小平、鄒凱雯、黃辰宇、白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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