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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陳筱蓉

  • 當事人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莨仕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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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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