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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上海萬實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Eastern Overse as Logistics S .P .A .(即EOLS .P .A .)及KOINE S .P .A .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92萬5384.63 元暨法定利率,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5 年5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7.08 元折算為新臺幣3431萬3262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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