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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告
天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北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綱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綱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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