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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號

清償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葛柏林克控股有限公司(GLOBALINK
原告
HOLD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儲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加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陸角捌分,折合新台幣叁佰陸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計算式:111,133.68x32.947 《即原告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3,661,52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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