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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告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CE MAX HOLDING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承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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