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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告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原告
王水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計算式:50,000+590,000 =6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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