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 原告
-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敏玲
- 原告
- 王水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計算式:50,000+590,000 =6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