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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4號

確認股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告
施鍊岸
被告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被告
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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