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告
蔡秀珍
原告
邱玉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告
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400 元(計算式:612440+240960=853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邱玉鑾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20,080元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計算式:9360×20080/853400×1/2+9360×(853400-20080)/853400=925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