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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蘇珈漪
  • 法定代理人
    林佳治、紀玉枝、高友農

  • 原告
    曾忠智
  • 被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曾忠智 林美華 洪梓譯 林亞陞 林亞逸 林雨靜 曾明凱 曾梓恩 谷森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佳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梁育瑋律師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非專屬其本身之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保全時,民法第242 條規定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倘債權人所代位者為提起訴訟之行為,該訴訟之訴訟標的,仍為債務人對該請求對象即被告之實體法上權利,至上開代位規定,僅為債權人就原屬債務人之權利,取得訴訟上當事人適格之明文,即屬法定訴訟擔當之規定,尚非訴訟標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60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既為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之實體法上權利,其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自應視該實體法上權利之金額或價額定之。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等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 建字第209 建造執照之建案「隆美禮御」(下稱系爭建案)所列如附表所示之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買受人,備位被告為系爭建案之出賣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信公司),曾將系爭建案之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予先位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億公司)。因系爭建案已近完工而即將辦理如附表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惟被告瑞信公司卻未將原告給付之價金交予被告臺億公司辦理履約保證信託,且未通知該公司將來應辦理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恐有將來不履行債務之虞,爰先位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及被告間之信託契約約定,代位被告瑞信公司指示被告臺億公司於辦理如附表一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將該等房地及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請求被告臺億公司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如附表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位,於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瑞信公司,再由被告瑞信公司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將上開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原告所列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取得系爭建案如附表一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二者互有競合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如附表一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各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附表二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一: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地目│ 面積 │權 利│      │ ├──┬───┬───┬──┬──┬───┤  ├───┤   │105 年1 月土│ │編號│縣 市│鄉 鎮│段 │小段│地 號│  │ 平方 │   │地公告現值 │ │  │   │市 區│  │  │   │  │ 公尺 │範 圍│      │ ├──┼───┼───┼──┼──┼───┼──┼───┼───┼──────┤ │ 1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3-3 │ 建 │4   │   │ 600,600  │ ├──┼───┼───┼──┼──┼───┼──┼───┤   ├──────┤ │ 2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3-4 │ 建 │2   │   │ 600,600  │ ├──┼───┼───┼──┼──┼───┼──┼───┤   ├──────┤ │ 3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4  │ 建 │61  │   │ 457,600  │ ├──┼───┼───┼──┼──┼───┼──┼───┤臺億建├──────┤ │ 4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5  │ 建 │20  │築經理│ 686,400  │ ├──┼───┼───┼──┼──┼───┼──┼───┤股份有├──────┤ │ 5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6  │ 建 │28  │限公司│ 686,400  │ ├──┼───┼───┼──┼──┼───┼──┼───┤1/1( ├──────┤ │ 6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7  │ 建 │62  │信託財│ 457,600  │ ├──┼───┼───┼──┼──┼───┼──┼───┤產) ├──────┤ │ 7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8  │ 建 │63  │   │ 446,663  │ ├──┼───┼───┼──┼──┼───┼──┼───┤   ├──────┤ │ 8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599  │ 建 │32  │   │ 686,400  │ ├──┼───┼───┼──┼──┼───┼──┼───┤   ├──────┤ │ 9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  │600  │ 建 │117  │   │ 558,667  │ ├──┴───┴───┴──┴──┴───┴──┼───┴───┴──────┤ │     合計(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    │     208,304,208    │ ├───────────────────────┴──────────────┤ │建物標示                                  │ ├──┬────┬───────┬─────┬─────┬───┬──────┤ │編號│買受人(│系爭建案之預售│建物價額(│上開土地權│停車位│停車位價額(│ │  │即原告)│屋      │買賣契約)│利範圍  │編號 │買賣契約) │ ├──┼────┼───────┼─────┼─────┼───┼──────┤ │ 1 │谷森國際│A棟1 樓   │25,662,000│276/10000 │   │      │ │  │有限公司├───────┼─────┼─────┤40~44 │ 7,800,000 │ │  │    │A棟2 樓   │10,998,000│323/10000 │   │      │ ├──┼────┼───────┼─────┼─────┼───┼──────┤ │  │    │A棟9樓    │5,997,000 │226/10000 │36  │      │ │ 2 │曾忠智 ├───────┼─────┼─────┼───┤ 2,550,000 │ │  │    │B棟9樓    │6,300,000 │241/10000 │37  │      │ ├──┼────┼───────┼─────┼─────┼───┼──────┤ │ 3 │林亞陞 │A棟10樓   │5,997,000 │226/10000 │31  │      │ ├──┼────┼───────┼─────┼─────┼───┤      │ │ 4 │林亞逸 │B棟10樓   │6,300,000 │241/10000 │33  │      │ ├──┼────┼───────┼─────┼─────┼───┤ 5,100,000 │ │  │    │C棟10樓   │4,647,000 │188/10000 │34  │      │ │ 5 │林雨靜 ├───────┼─────┼─────┼───┤      │ │  │    │D棟10樓   │5,030,000 │201/10000 │35  │      │ ├──┼────┼───────┼─────┼─────┼───┼──────┤ │ 6 │曾梓恩 │A棟12樓(應有│     │     │   │      │ │  │    │部分1/5)   │     │     │   │      │ │  ├────┼───────┤12,340,000│477/10000 │29  │ 1,275,000 │ │  │曾明凱 │A棟12樓(應有│     │     │   │      │ │  │    │部分分4/5)  │     │     │   │      │ ├──┼────┼───────┼─────┼─────┼───┼──────┤ │ 7 │林美華 │B棟12樓(應有│     │     │   │      │ │  │    │部分1/2)   │     │     │   │      │ │  ├────┼───────┤12,460,000│478/10000 │30  │ 1,275,000 │ │  │洪梓譯 │B棟12樓(應有│     │     │   │      │ │  │    │部分1/2)   │     │     │   │      │ └──┴────┴───────┴─────┴─────┴───┴──────┘ 附表二: ┌────┬──────────────────────────┬────────┐ │ 原告 │ 訴訟標的價額                    │ 應徵之裁判費 │ │    │(即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客觀交易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谷森國際│5,693萬7,422 元                   │        │ │有限公司│(計算式:208,304,208 ×(276/10000+323/10000)+25,662│  51萬3,072元 │ │    │,000+10,998,000+7,800,000=56,937,422)       │        │ ├────┼──────────────────────────┼────────┤ │曾忠智 │2,457萬4,807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 ×( 226/10000+241/10000)+5,997│  22萬8,304元 │ │    │,000+6,300,000+2,550,000=24,574,807)        │        │ ├────┼──────────────────────────┼────────┤ │林亞陞 │1,197萬9,675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 ×226/10000+5,997,000+5,100,00│  11萬7,424元 │ │    │0/4=11,979,675)                  │        │ ├────┼──────────────────────────┼────────┤ │林亞逸 │1,259萬5,131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241/10000+6,300,000+5,100,000│  12萬2,880元 │ │    │/4=12,595,131)                   │        │ ├────┼──────────────────────────┼────────┤ │林雨靜 │2,033萬34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188/10000+201/10000) +4,647,│   19萬992元 │ │    │000+5,030,000+5,100,000/4×2=20,330,034)      │        │ ├────┼──────────────────────────┼────────┤ │曾梓恩 │471萬222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477/10000×1/5+12,340,000×1/│  4萬7,728元 │ │    │5 +1,275,000×1/5=4,710,222)            │        │ ├────┼──────────────────────────┼────────┤ │曾明凱 │1,884萬889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 ×477/10000 ×4/5+12,340,000×│  17萬7,880元 │ │    │4/5 +1,275,000×4/5=18,840,889)          │        │ ├────┼──────────────────────────┼────────┤ │林美華 │1,184萬5,971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478/10000×1/2+12,460,000×1/│  11萬6,280元 │ │    │2 +1,275,000×1/2=11,845,971)           │        │ ├────┼──────────────────────────┼────────┤ │洪梓譯 │1,184萬5,971元                   │        │ │    │(計算式:208,304,208×478/10000×1/2+12,460,000×1/│  11萬6,280元 │ │    │2 +1,275,000×1/2=11,845,97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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