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5號
- 原告
-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森洲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李純安律師
黎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宇、王銘江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將本件判決書當事人欄及主文內容登報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