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0號

上訴人
聯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定
上訴人
廖祐瑜
被上訴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