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觀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𡍼俊綸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被告
- 沛羽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暐晴
- 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奕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塗俊綸」之記載,應更正為「𡍼俊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塗俊綸」之記載,顯係「𡍼俊綸」之誤寫,此觀原告起訴狀、委任狀及所提證物INVOICE 上之原告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等即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