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 原告
- 常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有吳
- 訴訟代理人
- 王偉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君玥
- 被告
- 李柏慶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爵陽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 │原判決事實及│原記載 │ │理由欄貳、五├────────────────────────────┤ │、㈢、5、第│交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規定 │ │6行 ├────────────────────────────┤ │ │更正後記載 │ │ ├────────────────────────────┤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5條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