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 上訴人
- 楊誌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丁魁、宋國榮、林金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