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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訴人
楊誌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丁魁、宋國榮、林金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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