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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訴人
瑞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曼玉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喜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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