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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上訴人
蘇澤宇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股東會之全部決議均不成立,此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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