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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告
鑫茂微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峻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逾期未說明者,被告之答辯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5 年3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原告之主張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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