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蔡志宏
- 當事人蔡享美、聯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嘉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蔡享美 被 告 聯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牧耘 被 告 吳嘉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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