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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告
許榮棋
被告
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富渝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嘉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告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告
上豪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法舟
被告
元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被告
葉素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告
將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台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裕霖
被告
頂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霈琝
被告
元邦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被告
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陳林珠
被告
華信行銷管理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東龍
被告
邾嬥瑄

      朱春永

      朱涂明理

      黃景臻

      黃辰蕍

      黃雙

      黃姰溱

      王柏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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