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涼
訴訟代理人
羅 行律師
被告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勇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謝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