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 上訴人
-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阿凉
- 被上訴人
-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信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