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5號
- 原告
- 久登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贍鋆(原名王若蓁)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陸秀碧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麗岑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主文第1 行 │被告應就如附表│被告應就如附表│ │ │所示之土地,就│所示之土地,就│ │ │其應有部分十六│其應繼分比例十│ │ │分之一,依本院│六分之一,依本│ │ │一○二年度家訴│院一○二年度家│ │ │字第二九號判決│訴字第二九號判│ │ │,辦理分別共有│決,辦理分別共│ │ │登記後,於原告│有登記後,於原│ │ │給付新臺幣貳拾│告給付新臺幣貳│ │ │捌萬捌仟陸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 │ │拾元之同時,將│肆拾元之同時,│ │ │其所有如附表所│將其所有如附表│ │ │示之土地所有權│所示之土地所有│ │ │移轉登記予訴外│權移轉登記予訴│ │ │人王鴻池(國民│外人王鴻池(國│ │ │身分證統一編號│民身分證統一編│ │ │:F一二八五七│號:F一二八五│ │ │五六九九)。 │七五六九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