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6號
- 原告
- 曾令權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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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啟隆
- 被告
- 楊啟隆
阮小平
鄒凱雯
黃辰宇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