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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莉莉劉瓊雯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告
曾令權
被告
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啟隆
被告
楊啟隆

      阮小平

      鄒凱雯

      黃辰宇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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