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訴人
延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益
上訴人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秋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伍佰零壹元(計算式:697,040 +121,461 =818,50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