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 上訴人
- 延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智益
- 上訴人
-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智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秋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伍佰零壹元(計算式:697,040 +121,461 =818,50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