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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葉一堅、王文杉、蔡衍明、吳阿明、黃崧、張孝威、吳根成、田再庭、邵玉銘、林崑海、練台生、范瑞穎

  • 原告
    陳俊君
  • 被告
    陳智遠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被   告 陳智遠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告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   告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217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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