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陳智遠
- 被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詠睿
- 被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堅
- 被告
-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杉
- 被告
-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衍明
- 被告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阿明
- 被告
-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崧
- 被告
-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孝威
- 被告
-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根成
- 被告
-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再庭
- 被告
-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玉銘
- 被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海
- 被告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被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瑞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217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