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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告
陳智遠
被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告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告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被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被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217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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