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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原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被告
李明珠
被告
李明秋
被告
李誌翔
兼上開被告3人
訴訟代理人
李貴惠
被告
李怡庭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
被告
李卓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77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該院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原105 年度重上字第177 號案件,經最高法院廢棄後改分之案號)案件訴訟中和解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前開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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