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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訴人
吳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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