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邱慧莉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被告
-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零叁佰貳拾肆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