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
邱慧莉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零叁佰貳拾肆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