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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秀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永源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4,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324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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