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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宣伊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唐梅花(即唐林素秋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唐御恩(即唐林素秋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陳秀蓮
即被告
陳子鴻
即被告
謝春仁
即被告
謝尹萍
即被告
謝佳樺
即被告
謝如玉
即被告
陳文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

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萬肆仟零肆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依附件所示之內容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地號              │面積  │105年度 │權利範│訴訟標的價額│
│                  │(平方│公告現值│圍    │(小數點以下│
│                  │公尺)│(元/平│      │四捨五入)  │
│                  │      │方公尺)│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8483  │2,400   │1/16  │1,272,450元 │
│二小段591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285   │2,400   │1/16  │42,750元    │
│二小段635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662  │2,400   │1/16  │249,300元   │
│二小段636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079  │2,400   │1/16  │161,850元   │
│二小段637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372   │2,400   │1/16  │55,800元    │
│二小段640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2301  │2,400   │1/16  │345,150元   │
│二小段641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87.58 │23,700  │1/16  │129,728元   │
│四小段389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636.33│41,900  │1/16  │1,666,389元 │
│四小段390地號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248.45│41,900  │1/16  │650,628元   │
│四小段391地號     │      │        │      │            │
├─────────┴───┴────┴───┼──────┤
│總計                                        │4,574,045元 │
└──────────────────────┴──────┘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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