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告
楊敏雪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世育通運有限公司、姚秉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672 元,而原告因本院刑事庭移送本件訴訟得免納裁判費之金額為178,320 元(計算式:

18,921,637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金額)-30,450元(請求

機車毀損部分)=18,891,187元,核算18,891,1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金額為178,320 元),是原告應補繳352 元(178,672 元

-178,320 元=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該部分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