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被 告
-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葉琳義
- 被 告
- 葉楊素鳳
- 葉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