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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 原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騏旭蔡松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蔡騏旭 周森 周世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佩勳 被   告 蔡松茂 黃士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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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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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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